引用:
原帖由 jlamlam 於 2015-6-8 14:21 發表
就是溝通沒有到位, 大家都應清楚明白怎樣合格怎樣不合格, 減小灰色地帶, 減小爭議.如有爭議 跟香港法例做法, 疑點歸於被告, 一定犯例, 才判罰.
其實所有需要球証去裁決的運動都係一樣,沒有一定的對與錯,因為現在不是答選擇題!
面對這個球証的人其實還有對手,除非能夠証明球証只係針對你,否則,對手一樣有被罰的可能! 為什麼對手沒有被罰? 為什麼水谷丶薩米索落夫丶福原愛發球從不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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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kenken168 於 2015-6-8 14:5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