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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法官應該要中立,不應有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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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滴滴仔高手 於 2013-6-28 02:21 發表

看來閣下真的很喜歡腦補, 你又會知我沒有諗過獨立思考過?
一單反政府遊行中"隔空"襲警, 被判監半年, 一單挺政府遊行中揮拳襲擊記者, 罰錢了事, 兩單都是遊行中所發生的事, 一單並無實質留下傷勢, 一單被拍 ...
條: 40 普通襲擊 30/06/1997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由1950年第24號附表代替。由1950年第22號第3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47 U.K.]

條: 36 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 30/06/1997
任何人─
(a) 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襲擊他人;或
(b)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或
(c) 意圖抗拒或防止自已或其他人由於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
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由1911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由1911年第51號第2條修訂;由1950年第22號第3條修訂;由
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襲警同普通傷人罪明顯系不同罪行,量刑也不一樣。雖然事情在同一個空間發生,但不可混為一談。
你用你的政治立場來評論是可以,但請尊重香港的法例,官也根據法例條文來判決。香港的核心價值是法治,不要下下用政治判斷來看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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