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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田持界刀丈夫被兩警員開3搶打死,是否用了過高武力呢?

警方保護市民 事後孔明要分皂白  


【新論】 2014年05月7日

前天凌晨,一位21歲的丈夫,被妻子懷疑有婚外情,其妻因而抱兒子離家出走,前往藍田的女友家中暫住。這位青年人上門尋妻,卻找錯了單位,被住客投訴,遭保安員勸喻離開,但他離開後旋即折回,當時已經情緒激動,推爛了大門,強行闖入,當警員到場後,他取出一把鎅刀,用刀架保安員的頸項,警員拔槍警告。

當他的妻子下樓之後,他的情緒變為失控,持刀撲向妻子,警員開槍射擊,兩警開了三槍,其中兩槍分別命中年輕丈夫的頸部和頭部,他命喪當場。




警員遭鎅頸成植物人


這事件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其中有兩個要點,第一就是警員應否在當時開槍,這是否涉及了過份使用武力。第二則是開槍為甚麼要射中頭部,不可以射手射腳嗎?
關於第一個問題,警務人員可在三種情況下開槍,一是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生命威脅或身體嚴重受傷;二是為了拘捕任何有理由相信犯了嚴重暴力罪行而企圖逃避拘捕的人;三則是為平息騷動或暴亂,但前提是不能以較溫和武力達到目的。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一個人手持鎅刀,是否有攻擊力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在於2005年,已有解答:當年一名軍裝警員朱振國在深水埗因為截查一名可疑人物,被生果刀插進頸後大動脈,結果因失血過多,變成了植物人。
當時現場的情況更為險峻:當事人的情緒激動,難以受控,他亦曾經挾持過一名保安員,令到保安員的生命受到威脅,更持刀撲向他的妻子。假使這兩人受到了傷害,這個責任究竟應該由誰來負責呢?警員的職責,首先應該是要保護無辜的市民的生命安危,至於當事人的生死,只能夠放在其次,這是應有的常識。
至於警方使用的武力,一般來說,警方對於疑犯,必須使用高一級的武力。因為警方對付疑犯,並非擂台比武的「隻揪」,而是執行法律,用不着講究公平問題!反之,如果警察使用了平等的武力和對方「隻揪」,非但自己有危險,也會令到他所保護的無辜市民的生命受到了不必要的危險。如果疑犯是空手,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如果疑犯手持攻擊性武器,警員就要出動手槍了,如果疑犯身懷武功,則可視為與身懷攻擊性武器同等看待。以上的這些,都是有理有據,明文規定了的指引。所以,兩位警員開槍來對付持刀兇徒,是完全符合指引的做法。




政客人云亦云強出頭


至於說到為何不射手射腳,這是跡近「智障」的問題,在電光火石之際,對付移動物體,是不可以遲疑慢慢地瞄準,但居然也成為了問題之一。
因為要開槍射中目標,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們在玩射擊遊戲時,在近距離,射中不動的目標,還常常射不中,拿不到獎品。
現在警員要在混亂之時,沒空瞄準,要去射中一個移動中的目標,要射中對方,已經是很高明的槍法了,因為在這個危急的時間,警員只能夠憑本能,朝最大的部份去射擊。如果還要瞄準手腳來射,遲上十秒八秒,可能疑犯已經足以砍死好幾個人了。
大家可能會問,警察不是學過射擊的嗎?但其實,要成為一個槍法高明得十發九中(不用十發十中這麼嚴格了),也要經過長時間的訓練,這當然也牽涉到巨大的成本,這根本是做不到的事。警察的所謂射擊訓練,最多只能夠做到他們開槍時手法純熟,有一定的準繩度,要想準確地命中移動中的目標的某一部份,根本是做不到的。
在社會輿論上,很多人支持警員的做法,這證明了,在這個社會之中,還是清醒理智的人居多。然而,畢竟還有很多不分青紅皂白的人,包括了一些為民請命的政客,卻要為此事而強行出頭,這當然是一件很不好的事。
因為,警察的職責,就是保護市民的安全,當他們履行職責時,我們還去扯他們的後腳,說三道四的,這只會影響到他們以後的執法能力,受害的,還是廣大的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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