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把關可能係入境署
可以唔批居留權,因他們低收入,無納稅
來源:
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idcard/roa/eligible/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期間必須是緊接該人士根據此項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
該人士必須以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表示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滿21歲,所作的聲明須由其父親或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為此,該名人士必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供資料,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他已以香港為他的永久居住地,該等資料可包括該人士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
他的家庭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以及他是否已
按照法律繳稅。
請注意,聲稱根據此項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如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並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並不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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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wlwlwl 於 2011-9-30 17:3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