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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老鼠貨"post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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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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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3點, 這次事件同上次案件既唔同之處, 就係今次重未拉到人, 重未開始司法程序.
跟據現時既法律, 如果案件已經拉到人, 已經開始左司法程序, 就唔可以再討論, 因為會有可能影響到法庭同陪審團既判決.
如果重未拉到人, 重未開始司法程序, 又或者已經審判完畢, 就可以討論
(如我有理解錯誤, 希望專業人士可以更正
)
[
本帖最後由 阿舜 於 2013-6-5 12: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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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5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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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一點同第二點, 我都覺得唔太好, 因為一個新人開咁既POST, 真係唔知係真定假, 係真心想尋兇, 定係想中傷.
我建議有關店舖出來澄清一下, 咁大家會更加明白
(當然, 阿貓出左咁既POST, 我認為阿貓已經可能知道新人是誰, 認為事情可信, 但如果有店舖出來澄清會更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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