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大 中
小 發表於 2015-12-11 13:45 顯示全部帖子
  
私隱條例
條例簡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f 格式)旨在保障我們作為「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權。
個人資料
(1)是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2)資料存在的形式令資料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
個人的姓名、電話號碼、地址、身份證號碼、相片、病歷和受僱紀錄等都是條例保護的個人資料。
資料使用者
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操控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即使個人資料處理程序外判,資料使用者亦須為承辦商的錯失負上法律責任。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所有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人士(資料使用者)須依從條例核心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該六項原則涵蓋了個人資料的整個生命周期。
1 - 收集資料原則
資料使用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其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
須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
收集的資料是有實際需要的,而不超乎適度。
2 - 資料準確及保留原則
資料使用者須確保持有的個人資料準確無誤,而資料的保留時間不應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
3 - 使用資料原則
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個人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4 - 資料保安原則
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
5 - 公開政策原則
資料使用者須公開其處理個人資料的政策和行事方式,並交代其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和用途。
6 - 查閱及改正原則
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若發現有關個人資料不準確,有權要求更正。
罪行及補償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惟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的人士�機構採取補救措施。
不遵守執行通知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若有人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可根據條例向相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以彌補損失。私隱專員可代其提出法律程序以尋求補償,並給予法律協助。
條例把某些活動刑事化,包括誤用或不當使用個人資料以作直接促銷用途(第VI A部);不依從查閱個人資料要求(第19條);未獲資料使用者授權而披露取自其持有的個人資料(第64條)等。
Guide for happiness:
1.Free your heart from hate. 2.Free your mind from worry,
3. live simple, 4. give more, 5. expect less
|